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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撤除被废止的交通标志、标线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道路的语言,是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的重要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符合现行的交通法规规定。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一些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却仍然在使用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内容,这不仅与新的交通法规相关规定相悖,使机动车驾驶人上路无所适从,甚至有些交警仍然依照已被废止了的交通标志、标线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例如,高速公路或一些高等级道路上仍然设置着“超车道”指示标线。驾驶人若驾驶车辆在此道上(在不超车的情况下)正常行驶,就有可能因为“长期占用超车道”而受到处罚。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将“超车道”取消。在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中,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最低车速为110公里……”所谓“最左侧车道”实际上就是指原规定的(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现在驾驶车辆在不超车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这条车道上正常行驶,但是要注意不得超过其最高时速和最低时速的限速规定。

  再例如,目前许多道路上仍然划分着“小型车”、“大型车”车道指示标线。当小车驶入“大型车道”或者大车驶入“小型车道”时,往往会被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而受到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在这里已不存在“小型车”与“大型车”一说,更不存在“小车在大车道行驶”或者“大车在小车道行驶”所受到的处罚,除非当事人违反车道限速规定行驶。

  总之,相关交通标志、标线变更滞后带来的矛盾不少,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出台与新的交通法规相配套的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撤除已被废止的交通标志、标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路面执法的交警应加强对新的交通法规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更好地体现“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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